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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公司名称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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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须与用人单位的名称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包含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其他法律规定事项。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签的别的公司名称是不合法的,公司和名称必须和本单位的名称是一致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中的公司名称违反法律规定吗?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公司名称必须合规。公司名称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商标法等。劳动合同中的公司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雇主的法定名称或注册名称,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的名称。如果劳动合同中的公司名称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法律纠纷。因此,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公司名称必须经过合规性审查,确保符合法律要求,以保障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结语

合法的劳动合同必须确保公司名称与实际一致,并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公司名称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的名称。违反规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引发法律纠纷。因此,在劳动合同签署前,务必对公司名称进行合规性审查,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保障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范围和期限】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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