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多者,可判15年以上刑或死刑,没收财产。其他毒品量大主要包括可卡因50克以上、苯丙胺类毒品100克以上、芬太尼125克以上、甲卡西酮200克以上、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
法律分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其他毒品数量大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可卡因50克以上;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以上;3、芬太尼125克以上;4、甲卡西酮200克以上;5、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该内容由 韦皖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