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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弹药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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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支是一种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是我国刑法中一类比较特殊的以行为方式来归类的类犯罪。“持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占有、支配、控制的关系,它在本质上应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行为。我国刑法上的“持有型”犯罪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对法定违禁品进行事实或法律上占有、支配、控制的状态或者行为,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持有型”犯罪。

1、“持有”的时间持续问题。持有是持续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持有行为的持续时间可长可短,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定罪,但可能影响量刑。依立法本意,持续时间极短的“持有”如转手、帮人传递支等行为不应构成非法持有支罪。

2、持有行为的开始、结束。在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是支而意图对其加以支配或者控制,并且在客观上已经对支形成控制时,“持有”即开始。而当行为人完全对支丧失支配、控制时持有行为结束。在这一持续过程中,不要求行为人随时、随身占有支,只要行为人对支存在事实或者法律上的现实的支配、控制力即可构成持有型犯罪。

3、持有的形式。从广义上说,非法持有支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占有、携带、藏匿、保管、收藏等,但不应包括买卖、运输等行为。

4、持有的对象。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持有军用支一支或者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支定罪处罚。

非法持有支、买卖弹药都是违法的,此时不仅社会治安会受到威胁,国家的安全也不能得到保障。对于非法买卖弹药的辩护律师,可以从弹药的来源、检方提交的证据以及非法持有弹药的民事主体满足的减刑提交等来做辩护,争取将辩护人的利益最大化。

一、非法买卖弹药罪辩护要点是什么?

非法买卖弹药罪辩护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弹药比动能申请重新鉴定金额、协助退赃、衡量认罪认罚、申请取保候审、罪与非罪问题、主从犯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处罚:......(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麦庆伦仅购买809颗子弹,数量上未达到构罪的标准,因此麦庆伦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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