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职证明必须包含哪些内容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这四项是一份合格的离职证明必须包含的内容,如果不包含这四项中的任何一项,员工都有权要求单位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二、单位能否在离职证明上增加其他内容
对离职证明上能否包含其他内容,存在不同观点。总体来说,比如载明离职原因,只要符合事实,多数认为这种离职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无需重新开具离职证明。也有部分认为增加其他内容属用人单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律师提醒,关离职证明的主要关注以下三点:
首先,离职证明必须包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四项内容,缺少任何一项,员工有权要单位重新开具离职证明。其次,单位如果要在四项法定内容外增加其他内容,有被责令重新开除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增加的内容需要有事实依据,企业不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最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拖延出具,在给员工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需要赔偿员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