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还不起的,是信用卡纠纷,但不一定是诈骗,需分情况判断。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规定的“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可认定为“恶意透支”。
1、非法占有的目的
有以下行为的,可认定为行为人(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除外。
2、“恶意透支”规定的限额
“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3、有效催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4)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总而言之,根据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数额方面,需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涉案金额需达到五千元以上。要认定为“恶意透支”的,需达到恶意透支的数额标准,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进行综合分析。
若持卡人还不起信用卡尚未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是诈骗;反之,持卡人还不起信用卡,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各个构成要件的,是信用卡诈骗,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