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仲裁申请书范文合集
申请人: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电话:
住所:
邮编:
被申请人:
住址:
邮编:
法定代表:
职务:
总经理电话:
申诉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双倍工资计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4469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_____年____月和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月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1650元
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月加班工资元(112小时x元/小时x倍=)
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工资元
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月的住房公积金200元(每月100)
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年终奖2750元。合计金额:。1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元;第二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2500元。直至____月____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09—____日到—10—____日工资计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4469元(一年半)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为劳动者实收工资的20%共计1650元。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工资元和年终奖一个月工资2750元。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月住房公积金200元。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月加班工资元(112小时x元/小时x倍=)
此致
敬礼!
Xx县劳动争议促载委员会
申请人:
(签名或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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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女,汉族,出生,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广州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邮编:xx510440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6个月经济补偿金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缴20xx年1月至20xx年10月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xx年xx月,申请人经录用进入广州白云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班,工作内容主要为操作平车、特种车等。xx年xx月,xx公司提出劳动合同由其关联公司广州用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除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外,其余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地点等一切照旧不变。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曾数次侵犯申请人劳动权益,其中xx年xx月,因被申请人扣克申请人底薪工资数千元,申请人等人提出强烈反对,被申请人因此补发申请人人民币1000元草草解决此事。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期限为1年劳动合同。
入厂至今,申请人勤勤恳恳、加班加点,奉献青春,被申请人却从未理会申请人今后的社会保障,逃避法律法规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严重损害申请人劳动权益。xx年xx月份以来,被申诉人单方面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将主要生产设备从广州市搬到往河源市,至今已基本搬迁完毕并要求申诉人跟随前往,申诉人则多次要求被申诉人补交社会保险金但遭拒绝。
为维持自身权益,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经济的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金,以上请求,请仲裁委支持。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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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反申请人(本案申请人): ,女,汉族, 年 月 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仲裁反请求:
1、请求裁决被反申请人与反申请人办理自动离职手续;
2、请求裁决被反申请人退回公司多支付的工资款人民币 元。
事实与理由:
被反申请人陈伍妹自入我公司以来,从事生产管理工作。自20xx年2月起,我司依被反申请人的请求在普宁市开设分厂,并由被反申请人负责分厂生产业务。我司每月按被反申请人要求向分厂发送原材料,分厂员工的工资由被申请人负责发放,工资款由我司每月向被反申请人账户转账汇款。但被反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并未按公司要求交付加工后的成品,我司为此多支付了工资款人民币 元,被反申请人的行为也导致了我司的巨大损失。20xx年8月份,我司因无力承受巨额亏损撤销分厂,并要求被反申请人配合我司搬迁分厂的设备和原材料返回。但被反申请人在我司的强烈要求下,未移交所领用的公司原材料,价值共计人民币 元,亦未返回正常工作岗位,
被反申请人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委提起仲裁反申请,恳请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劳动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
二零XX年十月十一日